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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普通防尘口罩却当N95售卖,被判7年并处罚金!

杭州中院 2021-07-11

作为奋战在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家属的蔡某,疫情暴发期间本应以妻子为榜样,用实际行动为抗疫贡献自己的力量,但蔡某却为赚取利益,在明知销售的口罩仅有普通防尘功能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谎称为“防细菌病菌、飞沫阻隔效率达99%”的N95口罩,销往湖北、四川、辽宁、广东、湖州、宁波等多地,销售金额达56万余元。


近日,余杭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案,被告人蔡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拾万元。该案由余杭法院院长罗鑫担任审判长、余杭检察院检察长陈娟出庭履职。





蔡某供述





“我从三人手上买过口罩,只有一人提供的是符合欧洲FFP2标准的正规口罩,另外两人中,余某的口罩外包装盒分蓝色和橙色两种,是某口罩厂生产的,说正月初八之后会去办合格证,并把该口罩厂的营业执照发给了我,杨某的口罩外包装分绿色和黄色两种,不清楚货源出处,并明确跟我说没有合格证,也没有给我发过营业执照。余某和杨某都给我发过口罩的截图、介绍和视频,看上去都是碗状的,开始的产品介绍上看上去质量还是可以的,但实物视频看上去要比产品介绍和亚马逊官网上的照片要差一点,要薄很多,拿在手上能透出手。1月24日,我在上述口罩厂时曾把蓝色外包装盒的实物图发给过我妻子,她跟我说这不是N95,让我不要进货,但我货款已经通过他人打给上家,下游商家也已经订货待发,所以我还是决定发货。当晚,和我一同看货的姚某翻译了产品的外包装盒,大意是‘防尘口罩,用于花园、车库的清扫和防护’,并特别标明不用于医疗外科、病毒防护,但我在朋友圈广告宣传的是N95升级版(海外版),发给客户的产品简介也介绍‘对细菌病菌、飞沫阻隔效率高达99%以上’等。我这么做一是想趁此机会赚点钱,也想着口罩这么紧缺,有口罩总比没口罩戴着要好。”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蔡某见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防病毒口罩紧缺,遂产生销售口罩获利的想法。2020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被告人蔡某从余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以人民币2元至4元每个的价格购买防尘口罩共计75500个,在明知上述口罩不具备防病毒防细菌功能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虚假宣传是“防细菌病菌、飞沫阻隔效率达99%”的N95口罩,并以人民币4.5元至9元每个的价格销售给罗某、骆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实际收到货款55万余元,非法获利35万余元。


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被告人蔡某所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不达标(要求过滤效率≥90%,实际检测值分别为6.5%、8.7%、20.1%),均为不合格产品。


庭上,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悔不当初,恳请法院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仍伙同他人以次充好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的防疫物资,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拾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蔡某的销售得款发还相关人员,没收被告人相关作案工具及涉案不合格口罩。






此前,余杭检察院曾就蔡某销售伪劣口罩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蔡某、姚某支付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赔偿款594300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伪劣口罩。


上述款项共计823500元,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详见链接:823500元赔偿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全国首例涉伪劣口罩公益诉讼案在杭宣判



来源: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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